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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货管理及货物损失赔偿的规定
为了规范退货管理,使之符合新版GSP的有关规定,最大限度减少公司和客户不必要的损失,特制定如下规定:
1. 所退商品必须是公司所售出的商品;
2. 商品出售三个月内并且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允许无条件退货(如小包装上有贴标签、损坏、折痕、污染以等一律不能退货),即从开票日起,到退回公司应在三个月之内,超出三个月且无质量问题的商品不允许退货。
3. 进口商品、合资品牌商品、特殊保管储藏的商品(冷藏性生物制品)无质量问题不允许退货;
4. 客户预订的且公司专门为其采购的商品不准退货;季节性商品已明显过销售季节的,不准退货;近效期的折价销售的商品不予退货;
5. 在促销活动时购买的且享受了促销政策的商品(包括订货会后已兑现了返利的商品)不准退货;
6. 配送过程中出现的破损,须在货到三天内通知本片区所在业务员或开票员(业务员或开票员会写退货通知单,客户凭退货通知单上的商品退回);
7. 从开票日起,超过十五天的少货事件,公司不予受理;
8. 数量少于最小销售包装,且我公司无法进行再次销售的商品不准退货;
9. 所有禁退品种开票发货后除质量问题外一律不得退货(随货联上编号前带“*”的商品)
10. 近效期(六个月内)品种不得退货,开票时已是近效期的,允许退货。
违反以上规定,由相关业务员承担全责,本公司退货操作流程由各片区业务员解答。
客户咨询、投诉电话:0574-87512612
宁波药材股份有限公司
2013年12月27日